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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普通法院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发现了一个解释结果可能违宪而另一个解释结果可能合宪,由于普通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它也只能依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厅:《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五、统一《信访法》凝聚信访改革的共识并从制度层面破解信访的制度问题 信访立法在本质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法治化表达。
《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了行政信访。作为具体落实上述信访制度改革整体性共识的载体,制定统一《信访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信访机构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了各类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和进行统一管理的归口机构。统一《信访法》能够克服现有信访改革方案之不足,最大限度地凝聚信访改革共识,将迟滞不前的信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但是,看似合理、审慎、务实的整合信访论在客观的信访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解决信访问题,甚至将信访问题进一步推向无解。
因此,统一《信访法》的制定应尊重既有信访规范的体系框架和基本制度设计,同时,着力改变原有信访立法效力层级过低、宪法体制框架下功能定位不明确、信访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协调以及信访请求受理范围不明确、类型化不够等实践中极易引发信访制度问题的方面。2004年全国县及以上党政机关的信访总量突破了1300万件(人)次的大关,形成了信访洪峰。郭道晖:《法院独立审判应只服从法律》,《法学》2013年第4期,第3-8页。
[12]合宪性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解释,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优先规则,因为法律适用的第一步是审查规范是否符合上位法。[58]Vgl. BVerfGE 7, 198 (206 f.).[59]Vgl. BVerfGE 68, 337 (344),78, 1 (5)。只有在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产生了多种含义的时候,它才被使用。(3)不通过法律上的连接点直接诉诸宪法来解释,学者称为垂直的规范穿透。
从宪法法院对普通法院法律解释的约束力得出的结论就是,宪法法院有义务宣布某个解释违宪而不是为普通法院积极地规定一个解释。这也就是西蒙教授所说的合宪性解释的消极性与基于宪法的解释的积极性之分。
根本解决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在合宪性解释上的角色分工,赋予普通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的义务。在德国学者看来,合宪性解释是规范审查,并非真正的解释问题。合宪性解释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合宪性推定、[7]法秩序的统一和层级、规范保全(即规范完全无效,只有在合宪性解释无法进行时才会发生)。普通法院在个案中并不受宪法法院选择的合宪解释的束缚,[80]宪法法院只能确定和宣布某个解释是违宪的,它并不能为普通法院积极地规定一个解释。
只有当一个下位规范具有授权基础并且内容上不违反上位法的时候,才会出现下列情形:对于下位法规范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这两种解释都是有道理的,但其中一个更符合上位法,那么此时应当选择更接近上位法的解释。同时,卡纳里斯认为,合宪性解释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并非一种经典的解释,也不是经典解释之外的其他准则,充其量是体系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54]这可能就是目前这种脱离个案的、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出现的主要原因。[45]在德国最早论述合宪性解释的文章中,学者米歇尔(H. Michel)就指出,一般的解释标准要绝对先于合宪性解释,只有根据一般的解释标准产生了多种解释结果,其中一个合宪,另一个违宪,此时才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
如果普通法院已经发现了违宪的解释,但却通过合宪性解释来予以避免,那就等于放弃了向宪法法院请求进行违宪审查的机会,长此以往,必将从实质上架空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Vgl. H. Michel,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JuS 1961, 277. [46]参见注[28],Hafelin, S. 244. [47]参见注[22],Hopfner, S. 184. [48]M. -E. Geis, DieEilversammlungals Bewahrungsprobe verfassungskonformer Auslegung: Verfassungsrechtsprechung im Dilemma zwis-chen Auslegung und Rechtsschopfung, NVwZ 1992, 1027. [49]BVerfGE 69, 315ff. [50]例如,上官丕亮教授认为,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显然有所不同,但也承认合宪解释离不开宪法解释,甚至不得不首先解释宪法。
如果下级法院的解释跟上级法院的解释发生冲突,下级法院的判决就面临在二审或再审中被上级法院推翻的危险。(3)宪法法院是去否决而非弥补违宪的解释。
首先,从合宪性解释的定义来看,它是当同时存在有合宪解释可能和违宪解释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合宪的解释(冲突规则)。后者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将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笔者认为,如果从改善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目的出发,我国法院可以选择的道路不是合宪性解释,而是基于宪法的解释。[46]赫普夫纳(C. Hbpfner)指出,合宪性解释的优先不是说它本身优先于其他的法律解释标准,而是说在多种可允许的法律解释结果中,合宪的法律解释结果优先于违宪的法律解释结果。[81]正是由于合宪性解释发生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所以普通法院在合宪性解释上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只能做法律解释,而该解释的合宪性则交给宪法法院去判断。我国目前这种有权解释产生普遍效力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将解释脱离了个案,从而导致解释与立法的混淆。
偶发集会中决定和实施相隔如此之短,并没有报备的时间。但西蒙也认为,当宪法法院确认被适用的法律违宪而不再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时候,如果普通法院独自判断其合宪,也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
准确地说,只要根据传统的解释方法,一个可被解释的规范产生了一个合宪的解释,它就不会被视为违宪而宣布无效。[44]参见注[26],柳建龙文,第117页。
摘要: 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常易引起混淆。 二、合宪性解释是宪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宪法解释还是法律解释,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问题。
不过,合宪性解释所引发的对普通法院在违宪审查之外适用宪法的争论,以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宪法解释权的反思,是这场从2008年延续至今的大讨论的额外收获。联邦宪法法院基于这种忠诚义务,要维护普通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就要接受鉴定意见的指导,而不能选择鉴定意见中没有出现的解释结果。即只要能够进行合宪性解释,就不必宣布违宪,从而既避免了暂时的立法空白,立法者也不用经常修改立法。当然这里首先涉及对我国宪法第126条的理解问题,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55]但是,即使这里的法律不包括宪法,如果联系宪法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能得出人民法院依照合宪的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论。
BVerfGE2, 266(282).[8]Vgl. D. Goldner, Verfassungsprinzip und Pnvatrechtsnorm in der verfassungskonformen Auslegung und Rechtsfortbildung: Verfassungs-konkretisierung als Methoden und Kompetenzproblem, Berlin: Duncker&Humblot, 1969, S. 44.吕德曼(J. Ludemann)认为,规范保全还反映了对立法者的尊重。在规范审查程序中,合宪性解释是对无效宣告的替代,并由此构成了它区别于其他解释规则的特点。
[14]而基于宪法的解释是一个有效性得到承认的规范在具体的个案中根据宪法来进行解释和适用。由此可见,与其说是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不如说是法律解释的合宪性。
就增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性而言,法院所能采取的路径应是基于宪法的解释。由分散的法院来进行大量的频繁解释,将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因为分散的解释并不能消除宪法条款的模糊性,反而给人留下不确定和任意的印象。
[10]Vgl. K. Stern, 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d 1, 2 Aufl., Munchen: C. H. Beck, 1984, § 4 111 8 d. [11]Vgl. K. Schlaich/S. Korioth, Das Bundesverfassungsgencht: Stellung, Verfahren, Entscheidungen, 9. Aufl,Munchen: C. H. Beck,2012, 5.306. [12]同注[10],Stem。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如果在解释法律时没有考虑宪法的价值不仅违反宪法,而且也是对相关基本权利的侵犯。也就是说,下级法院如果在个案中解释法律,都是无权解释,解释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从而依据此解释结果得出的判决也成为无效判决。所以并不妨碍普通法院作出与宪法法院选择的合宪解释不同的解释,在宪法法院排除的解释和宪法法院选择的合宪解释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可能。
(2)该规范至少要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实际上,以上三种面向是发生在同一场合的不同阶段,也就是说,合宪性解释是一个多面体,它同时具有解释规则、冲突规则、保全规则的属性。
一提及法律解释,我国法学界就一直存在一个思维定式,即只有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才能解释法律,同时,既然法律解释权是一种权力,就具体排他性。所以,问题最后又回到了现行违宪审查体制上。
首先,法律是立法者履行宪法委托义务的结果,因此,立法者在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承担着首要责任[37]或者立法者是宪法的首要解释者。参见刘练军:《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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